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71
【案例】原告廖某不服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麓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行初643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系因房屋征收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其争议的起因在于被征房屋的所有权人的确定。被告岳麓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虽然组织相关部门履行了未登记建筑认定程序,但在确定被征房屋所有权人时未查明相关事实,廖某系被征房屋的实际居住人,特别是当被告确认的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廖某华明确表示要找廖某谈、而同时廖某也申明被征房屋属其所有的情况下,被告未尽充分细致的调查义务,仍以廖某华为行政相对人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岳麓区政府作出的[2016]岳征字第0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岳征字第0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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