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25
【案例】王洪彬与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拆迁奖励一案行政一审判决书(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行初56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院认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机关,原告虽是与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但该公司系受汇川区人民政府委托实施具体的工作,其行为的后果应由汇川区人民政府承担。本案中,被告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单方设定了行政奖励,在征收补偿协议中与原告就奖励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首先,补偿协议中奖励数额处填写的是斜杠,该书写方式应视为双方明确没有奖励金额。其次,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虽然方案第二十条规定了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及时搬迁的被征收人可以获得奖励,但该方案第五条明确限定了被征收人应当是合法产权人,而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房屋产权的合法性,因此不符合方案规定的奖励条件。因此,无论根据补偿协议,还是根据补偿方案,原告均不符合奖励条件。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洪彬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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