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29
【案例】张秋林、邱枫等与浠水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1行初22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法院认为】浠水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张秋林、邱枫、沈回生三人的房屋时,只是在黄冈市人民政府对张秋林、邱枫、沈回生等十三人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时,补送了房屋征收的相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而没有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未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收,且浠水县人民政府未提交证据证实已公告上述征收文件,故浠水县人民政府对张秋林、邱枫、沈回生三人房屋的征收行为违法。因浠水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属公益项目,撤销该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故确认浠水县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违法,责令浠水县人民政府对征收张秋林、邱枫、沈回生三人房屋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浠水县人民政府对张秋林、邱枫、沈回生三人房屋的征收行为违法;责令浠水县人民政府对征收张秋林、邱枫、沈回生三人房屋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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