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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13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4日|分类:拆迁安置 |691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113

【案例刘玉春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行初726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院认为】房屋涉及的土地在房屋被拆除前经批准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征收,由区政府用于雪山片区开发建设,被告区政府未提供证明合法拆除原告房屋的有关实体性、程序性证据,因此,原告请求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主张应予支持。原告的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土地已被征收,原告已无法继续使用涉案土地,且该房屋已灭失,原告要求恢复原状已无可能,但被告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强行拆除其房屋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告主张的财产中的家具、取暖设备等物品的实际损失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该部分财产损失16000元。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刘玉春房屋的行为违法;二、限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刘玉春财产损失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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