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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047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4日|分类:私人律师 |605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47

【案例凤冈县怡园酒楼与凤冈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行初200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法院认为】被告实施西山水库工程项目建设,原告房屋等资产属于被征收拆迁范围,原告对被告的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以及征收程序无异议,并表示对征收拆迁工作积极支持配合,在补偿协议签订前,按被告通知停止营业和建设行为,将部分房屋租给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作办公用房。为公平确定补偿价格,双方对原告被征收资产委托评估,原告对95号评估报告无异议,经双方协商,签订了《凤冈县西山水库怡园酒楼、山水竹楼及绿化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内容具体明白,协议补偿金额清楚。且协议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已于协议签订的次月履行完毕。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符合征收决定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没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的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在补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一年多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补偿金额为评估报告金额,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凤冈县怡园酒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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