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47
【案例】凤冈县怡园酒楼与凤冈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行初200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法院认为】被告实施西山水库工程项目建设,原告房屋等资产属于被征收拆迁范围,原告对被告的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以及征收程序无异议,并表示对征收拆迁工作积极支持配合,在补偿协议签订前,按被告通知停止营业和建设行为,将部分房屋租给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作办公用房。为公平确定补偿价格,双方对原告被征收资产委托评估,原告对95号评估报告无异议,经双方协商,签订了《凤冈县西山水库怡园酒楼、山水竹楼及绿化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内容具体明白,协议补偿金额清楚。且协议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已于协议签订的次月履行完毕。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符合征收决定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没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的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在补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一年多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补偿金额为评估报告金额,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凤冈县怡园酒楼的诉讼请求。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开展O2O非诉讼业务,
可以通过网络咨询平台向律师进行咨询,
便捷快速地选择产品自助下单,专递送达,
签收后向委托人提供签收凭证。
同时,代理律师将尝试与对方电话等方式沟通,协助解决纠纷。
随时了解当事人的愿望,并提供法律建议。
针对本市咨询,可提供有效面对面咨询服务,
解决您的困扰。
原创声明:原创文字及图片,均代表个人观点,版权属于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引用或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