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典型案例108
【案例】李香芹、钱素英等与邯郸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行初5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本案中钱学杰作为房屋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在家人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代表家人与马头镇人民政府签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并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双方不得随意反悔。被告在原告已经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拆除于法有据。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香芹、钱素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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