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19
【案例】梁厚光、汤贵友等与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6民初136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院认为】双方在2013年4月1日签订的《关于镇远县金堡乡羊满哨麻塘冲梁厚光红砖厂拆迁补偿调解协议》第二项中明确“乙方对其所诉求没有实现的部分保留诉讼的权利”,但其在信访和起诉请求赔偿的事实和事由以及庭审陈述,均是以遗漏部分未获得补偿为由主张补偿。而对于遗漏部分双方在《关于镇远县金堡乡羊满哨麻塘冲梁厚光红砖厂拆迁补偿调解协议》,《贵州省高开公司对我砖厂拆迁固定资产遗漏部分项目》,《关于对汤贵友反映羊满哨红砖厂固定资产遗漏部分的复核意见》中均有体现,双方在2013年4月1日拆迁补偿调解协议中确认“现经县复核工作组再次对红砖厂股东汤贵友所提遗漏项目进行逐一复核,形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达成“甲乙双方同意在2012年9月5日达成补偿443.1849万元”的协议。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对汤贵友提出的遗漏部分已经协商处理,并获得补偿。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镇远县羊满哨麻塘冲梁厚光红砖厂、梁厚光、汤贵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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