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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041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588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41

【案例李建与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行初11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象山县人民政府作为涉案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有权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经审查亦未发现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具有重大违法或无效情形,故该房屋征收决定可以作为象山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依据。因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未能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象山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了精诚公司为涉案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精诚公司是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涉案项目的评估机构,其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比准价格,在无证据可以否定其合法性的情况下,应予认可。综上,被告象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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