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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016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2日|分类:行政诉讼 |571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16

【案例高立均与嵊州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行初160号)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法院认为】因涉案征收行为并未告知原告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故即便原告于签订协议时的2015122日知道涉案房屋被征收,其于20161010日提起诉讼,亦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告诉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案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本案中,被告在涉案集体土地尚未经依法批准征收前,即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形式直接征收涉案房屋,显然违反上述规定。但因原告仅就被告征收其所有的房屋的行为有利害关系,与征收所在村其他房屋的行为无关,故其诉请确认被告征收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征收行为已实际实施,且涉案房屋征收系基于城中村改造的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事后涉案土地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

【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所作征收原告高立均所有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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