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54
【案例】陈丽君与余姚市人民政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行初173号)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时,未告知原告诉权和起诉期限,因此,本案的起诉期限应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送达原告后2年内,至原告起诉时尚未超出该法定期限,故被告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超出了起诉期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的合同纠纷申请裁决的,不予受理。拆迁人与户主陈水灿已经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告就同一涉案房屋的安置补偿申请裁决不符合受理条件。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丽君要求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告依法受理,并请求一并审查《牟山镇牟山湖休闲度假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合法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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