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征地拆迁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012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2日|分类:拆迁安置 |424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12

【案例赵彩娟与嵊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6行初132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七)项亦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地上构筑物。因此,对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不动产的征收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但我国法律并未对行政机关单独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作出规定,而根据由此可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可以在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一并对相关房屋进行安置补偿,而无单独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安排。故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行为应当作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的组成部分,不能单独实施。因此,被告在未完成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征收的审批前,先行对相关拟征收土地上房屋进行安置补偿,明显程序违法。被告在履行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之前,单独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但被告在事后获得了征收涉案房屋所在土地的批文,对被诉违法行为进行了弥补,且房屋征收系基于城中村改造的公共利益需要。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所作赵彩娟所在户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违法。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开展O2O非诉讼业务,

可以通过网络咨询平台向律师进行咨询,

便捷快速地选择产品自助下单,专递送达,

签收后向委托人提供签收凭证。

同时,代理律师将尝试与对方电话等方式沟通,协助解决纠纷。

随时了解当事人的愿望,并提供法律建议。

针对本市咨询,可提供有效面对面咨询服务,

解决您的困扰。

原创声明:原创文字及图片,均代表个人观点,版权属于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引用或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