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12
【案例】赵彩娟与嵊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6行初132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七)项亦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地上构筑物。因此,对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不动产的征收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但我国法律并未对行政机关单独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作出规定,而根据由此可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可以在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一并对相关房屋进行安置补偿,而无单独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安排。故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行为应当作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的组成部分,不能单独实施。因此,被告在未完成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征收的审批前,先行对相关拟征收土地上房屋进行安置补偿,明显程序违法。被告在履行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之前,单独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但被告在事后获得了征收涉案房屋所在土地的批文,对被诉违法行为进行了弥补,且房屋征收系基于城中村改造的公共利益需要。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所作赵彩娟所在户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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