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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075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2日|分类:拆迁安置 |1375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75

【案例何学茂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行初135号)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法院认为】原告何学茂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的标准对其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重庆市政府认为,征地实施部门并未怠于履行职责,系因为原告的住房安置补偿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才导致双方未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并举示了何忠林、梁昭、何忠德等人的征收补偿安置资料予以证明。但是,以上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征地实施部门在征地公告发布后积极履行对原告进行住房安置的职责,且被告也未举示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重庆市政府在未查清征地实施部门对原告户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房屋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的情况下,裁决对原告提出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的标准对其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人民政府2017217日作出的渝府地裁[2017]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二、责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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