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35
【案例】于光凤与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行初423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院认为】原告对扬州市发改委的行政行为不服,选择向作为扬州市发改委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省发改委负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扬州市发改委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受理,后因扬州市发改委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通知原告予以补正,并未对原告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据此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被告省发改委于2016年5月16日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2016年5月17日,被告向被申请人扬州市发改委寄送了《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2016年5月23日,扬州市发改委向被告提交了《被申请人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16年6月22日,被告作出了案涉《行政复议决定》,后向原告进行了送达。被告省发改委作出的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光凤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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