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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行政复议法》067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2日|分类:拆迁安置 |418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67

【案例朱云龙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行初781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省政府向本院提交了13号《补偿安置公告》,木渎镇灵岩村村民委员会对13号《补偿安置公告》进行了张贴的证明及原告同村村民朱金龙、柳菊证实2008年在征收涉案集体土地时,13号《补偿安置公告》在村内被张贴的证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足以认定原告自200812月起就应当知晓0331号《通知》行政行为。原告称系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才知晓0331号《通知》内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原告朱云龙最迟应于201012月底之前向被告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却于2015120日向被告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被告省政府据此作出涉案《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云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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