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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行政复议法》074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2日|分类:拆迁安置 |351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74

【案例韩世生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行初709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原告系依据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镇兴隆村一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村集体土地、房产使用权证明书》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现房屋被强制拆除,原告认为政府的强制拆除通知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被告市中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市中复决字[2017]3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限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原告韩世生的行政复议申请(第1项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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