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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037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2日|分类:拆迁安置 |547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37

【案例章有红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行初799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法院认为】被告省政府2017518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7522日作出《补正通知》并向原告邮寄送达。在收到原告的补正材料后,被告于201767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提出说明通知书》并于次日向原告、南通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厅邮寄送达。2017726日,被告作出《决定延期通知书》,告知原告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1793日前作出,并于同日向原告邮寄送达。2017823日,被告作出《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17829日向原告邮寄送达。被告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有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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