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典型案例100
【案例】梁以志、闫敬芳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行初894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查处申请,要求其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和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征收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责任。实质是要求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履行作为上级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职责,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是否履行该内部监督职责、如何履行、履行是否适当,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并不直接产生实质影响。原告若认为济南市人民政府和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征收土地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针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履行上述内部监督职责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被告省政府认为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并据此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以志、闫敬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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