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81
【案例】陈霞娟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行初495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分别于2009年11月23日和2009年12月9日张贴于宁海县桃源街道竹东村公告栏,两公告体现了省政府作出浙土字A[2009]-0286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的行政行为及其主要内容。原告陈霞娟对该审批意见书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从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陈霞娟于2016年8月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显已超过了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省政府以陈霞娟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程序上,省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霞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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