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征地拆迁维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081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2日|分类:行政复议 |385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81

【案例陈霞娟与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行初495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分别于20091123日和2009129日张贴于宁海县桃源街道竹东村公告栏,两公告体现了省政府作出浙土字A[2009]0286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的行政行为及其主要内容。原告陈霞娟对该审批意见书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从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陈霞娟于20168月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显已超过了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省政府以陈霞娟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程序上,省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霞娟的诉讼请求。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开展O2O非诉讼业务,

可以通过网络咨询平台向律师进行咨询

便捷快速地选择产品自助下单,专递送达,

签收后向委托人提供签收凭证。

同时,代理律师将尝试与对方电话等方式沟通,协助解决纠纷。

随时了解当事人的愿望,并提供法律建议。

针对本市咨询,可提供有效面对面咨询服务,

解决您的困扰。

原创声明:原创文字及图片,均代表个人观点,版权属于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引用或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