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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014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1日|分类:行政复议 |585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14

【案例】蒋秀勤与荥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赔初35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认为】涉案强拆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原告明确要求恢复原状,但房屋拆除已是事实,该处宅基已处于城镇规划区内,并已经进行了城中村改造,客观上已不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故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因强拆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原告可另行解决。

【法院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秀琴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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