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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006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1日|分类:拆迁安置 |358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06

【案例】马某春、马某成等与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粤71行初173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法院认为】被告增城区政府作为区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进行协调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马某春等10人认为其符合《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属于此次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对象,由于荔城街道办没有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故向增城区政府申请行政裁决。原告申请裁决事项不涉及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争议,而是认为其属于补偿安置对象、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象引发争议。根据上述规定,增城区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仅具有进行协调的职责,因原告申请的事项不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属于行政裁决范围,被告增城区政府将原告提交的涉案裁决申请及时批转给荔城街道办并要求限期处理,荔城街道办已按要求向原告作出回复,认为原告马某春等10人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被告增城区政府认为其已对原告提交裁决申请予以处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马某春等10人认为被告增城区政府对其提交申请不受理、不裁决,存在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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