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23
【案例】洪开垦与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6行初11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翔安区政府于2016年8月12日对本案所涉饲料厂房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实质为强制交付土地行为,没有职权依据,属超越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第(四)项的规定,该被诉行政行为本应予以撤销,由于该被诉行政行为是事实行为且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依法应确认违法。原告洪开垦请求确认被告翔安区政府强制拆除饲料厂房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2016年8月12日强制拆除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下后滨社区东坑湾南堤头的饲料厂房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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