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39
【案例】陈超、周启贤等与从江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6行初23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从江县人民政府未能提供相关公告张贴的证据,视为未履行上述规定的程序。本案所涉土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也未经有权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因此,被告从江县人民政府2014年4月9日对15名原告联合建设的陶瓷窑及生产用房进行了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既程序违法,且明显超越了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因被诉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确认违法。原告诉请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从江县人民政府2014年4月9日对15名原告联合建设的陶瓷窑及生产用房进行了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由被告从江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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