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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069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1日|分类:经济仲裁 |396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69

【案例】黄成与江苏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行初573号)

【法律法规】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法院认为】原告就宁启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经审查认为该《批复》属内部行政行为,原告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被告的上述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亦无不当。原告如认为因涉案建设项目征收其房屋及所在土地的相关征收行为违法,应直接针对该具体行为寻求救济。原告要求撤销被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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