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03
【案例】何荣智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行初字第831号)
【法律法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房屋是否是被告组织拆除的。原告主张被告调集人员和机械强行控制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自由后暴力拆除了其房屋,向法院提交了拆迁通知书、历城区政府关于成立济乐高速公路济南连接线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通知、济乐高速公路济南连接线补偿款发放及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第三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现场录像视频、济南市历城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证据,以上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历城区政府组织实施济乐高速公路济南连接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拆迁工作过程中,第三人荷花街道办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分工配合下于2013年12月24日对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实施了拆除的事实。诉讼中,被告及第三人辩称对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实不知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房屋系合法财产,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制拆除。被告作为涉案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主体,未经法定程序,即组织实施了对原告房屋的拆除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应当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4日强制拆除原告何荣智位于济南市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律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有效手段。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开展O2O非诉讼业务,
可以通过网络咨询平台向律师进行咨询,
便捷快速地选择产品自助下单,专递送达, 签收后向委托人提供签收凭证。
同时,代理律师将尝试与对方电话等方式沟通,协助解决纠纷。
随时了解当事人的愿望,并提供法律建议。
针对本市咨询,可提供有效面对面咨询服务,
解决您的困扰。
原创声明:原创文字及图片,均代表个人观点,版权属于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引用或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