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55
【案例】黄宗省与利川市人民政府、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28行初79号)
【法律法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法院认为】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以原告黄宗省夫妇的房屋属危房、存在安全隐患,报请利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批示,经利川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拟定安全隐患排除方案,该方案决定由利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何建桥、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丁清富作为现场指挥,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施工排危。何建桥作为利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其履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利川市人民政府承担,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是拆除涉案房屋的主要实施者,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在对危险房屋没有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且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涉案房屋需要整体拆除的前提下,经利川市人民政府同意,拆除涉案房屋明显违法。原告黄宗省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利川市人民政府、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7月31日强制拆除黄宗省位于利川市都亭教场社区十一组清源大道257号房屋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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