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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27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1日|分类:行政诉讼 |483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127

【案例黄龙远与遵义市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一审判决书(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行初531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法院认为】本案黄龙远的涉诉事项是因建设渝黔铁路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地上建构筑物(水泥砖厂)拆迁安置引起,黄龙远已为此提起多个行政诉讼,但其拆迁安置补偿未得到实质性解决。黄龙远有权向被告申请行政协调。被告收到申请后,应当针对黄龙远申请协调的具体内容、提出申请的时间、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就其申请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应当组织行政协调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被告未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回应,属行政不作为。

【法院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针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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