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80
【案例】吴淑芹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行初9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法院认为】原告吴淑芹与白云海系夫妻关系且二人所有的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相连并共同坐落在南关区幸福街道办事处环城社区4委,且提供了2006年10月10日办理的税务登记证。据此,可以认定原告吴淑芹所有的有房屋所有权证住宅房屋也用于养殖。被告南关区政府在对原告吴淑芹进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时应当按照对白云海的补助标准即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向原告吴淑芹支付被征收房屋“住宅用于经营的一次性补助25516.8元”。其在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主文第一项、第二项中第7点确定“住宅用于经营的一次性补助0元”属于对相关款额的计算错误,应予更正。
【法院判决】南关区政府作出的长南政溪征补字[2016]第7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予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变更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长南政溪征补字[2016]第7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文第一项、第二项中第7点“住宅用于经营的一次性补助0元”,改为“住宅用于经营的一次性补助255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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