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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091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11日|分类:房产纠纷 |410人看过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91


【案例】周建启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行初18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法院认为】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对周建启产权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送达后,原告周建启并未申请复核或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故视为其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存在异议。原告周建启主张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过低,应参照就进区位新建商品房价格进行,“类似房地市场价格”是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权利性质、新旧程度等相当的房屋相比较而得出的市场价值,而不是经改造升级后,与被征收房屋区位、档次、结构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存在明显差异的新建商品房比较得出的市场价格,故原告周建启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长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复议决定向各方当事人进行送达。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建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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