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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无证接生造成新生儿脑瘫触犯医疗事故罪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7日|分类:医疗纠纷 |1066人看过

医疗案例汇编之儿科第009号

被告人费某某系新康医院妇产科护士,201319,被害人张某某到新康医院妇产科分娩,整个产程由被告人费某某等三名医护人员共同完成了孕妇张某某的分娩过程。由于费某某无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资质,且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失,致使孕妇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重度窒息,造成新生儿脑颅损伤、脑瘫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经淮南市医学会《淮南医鉴(2013)01号》鉴定: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经安徽省医学会《皖医鉴字(2013)15号》鉴定:该病例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作为新康医院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就诊人员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被告人费某某明知无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资质,仍参与诊疗活动,并发生医疗事故,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发后,两被告人所属医院已和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判决被告人费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有“严重不负责任”情形存在的医疗事故才考虑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医学是一门自然科学,医生都有个成长的过程,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则有失严苛,也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患者。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涉事医护人员而不是医疗机构,不能以服从单位工作安排为借口免责。由于费某某无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资质,仍进行分娩医疗技术操作,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失,致使孕妇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重度窒息,造成新生儿颅脑损伤、脑瘫的严重后果。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新康医院为合法医疗机构,护士费某某为合法执业人员,但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不能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尤其是考虑到经调解,新康医院和原告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共计赔偿各项损失116万元,原告对被告费某某表示谅解。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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