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案例汇编之妇产科第073号
2015年4月17日原告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医院处就诊治疗,诊断为“左宫角妊娠”。2015年4月21日在被告处门诊进行清宫术,术后于4月28日、5月4日、5月19日进行彩超复查时病症部位液性暗区未见明显清除。2015年5月19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于5月22日再次在被告处行B超监视下清宫术,术后复查病症并未好转,我于2015年6月12日出院,后就诊于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经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诊断为“胎盘部位滋养液细胞肿瘤”,2015年7月16日住院进行子宫摘除手术,于2015年9月15日出院。患者认为原告医院误诊误治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天津市医学会鉴定意见认为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对患者在诊疗过程及病理诊断中存在误诊行为,患者经两次清宫术后及MTX治疗,HCG值一直未下降,应考虑到第二次清宫术后病理有误,与患者最终诊断不吻合,临床医生应对病理报告提出质疑,以免病理误诊。故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对患者在诊治过程及病理诊断中存在误诊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对被鉴定人赵存存在诊治过程及病理诊断中存在误诊行为,但是与原告子宫全切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在被告提交的住院病历中记载2015年5月22日对于原告清宫吸出物送病理,故对于原告从2015年5月22日至出院即6月12日期间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判决被告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9837.88元。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原告诊断为“宫角妊娠”,分别行两次清宫术,清出陈旧蜕膜样组织,第二次清宫术病理回报:(宫内膜)退变之蜕膜组织及坏死和纤维素性渗出物。随后进行多次B超及HCG检测,病情无明显好转,继给予MTX药物治疗。患者即往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就诊,经对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病理切片会诊诊断为胎盘部位滋养细胞肿瘤,即行化疗及子宫全切。术后病理证实为胎盘部位滋养细胞肿瘤。被告医院对患者在诊治过程及病理诊断中存在误诊及延误治疗的行为。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法院诉前已经双方同意,委托天津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合法有效,天津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法院予以采信。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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