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案例汇编之妇产科第012号
2014年2月28日,原告亲属刘某某以发热4天、咳嗽入住被告西华县人民医院治疗,由于刘某某怀有身孕8个月,医院为刘某某行剖腹产手术,术后病情急剧恶化,后转到周口中心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刘某某入院时已身患重症肺炎却被误诊为上呼吸道感染,剖腹产手术前,未对刘某某进行x光胸片检查,以确认患者发烧咳嗽病因,未对患者进行血氧饱和度及血常规等检查,针对患者危重情况未按一级护理处置,在病情加重后尤其肺功能呼吸衰竭情况下盲目进行剖腹产手术,医院明显误诊误治,诊疗措施违反医疗常规,被告的不当医疗行为导致刘某某死亡,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精神创伤,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西华县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医鉴(2014)01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鉴(2014)030号医疗事故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等人诉被告西华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医鉴(2014)030号医疗事故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这一鉴定结论,被告西华县人民医院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70%为宜,判决被告西华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冯某某等人医疗费等共计547959.60元。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原告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向上一级医学会重新鉴定,并以上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准。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为了明确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病人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进行鉴定,经鉴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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