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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剂量使用药物造成病人损伤医院应担任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7日|分类:医疗纠纷 |1024人看过

医疗案例汇编之内科第008号

2011年6月28日,原告张某某因右手手外伤导致不自主抖动一年余,在石河子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住院治疗12天,确诊为书写痉挛症出院,医嘱继续服药治疗。两个半月后,原告去被告石河子市人民医院便民门诊开具处方氯硝西泮4㎎,睡前一次口服,当晚10:30分,原告按医嘱服药后上床休息,随后失去知觉,次日早晨10时许,原告被邻居发现躺在自家门前,后在社区及邻居的帮助下被120救护车送往被告处救治,入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原告认为其是服了超量的氯硝西泮药物中毒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

石河子医学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其分析意见载明:一、医方违反氯硝西泮片说明书规定,首剂量偏大,未向患者交代药物不良反应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患者跌伤与服用氯硝西泮存在因果关系;三、由于患者服用氯硝西泮首剂量偏大致颅脑损伤,医院没有良好沟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患者年龄大,体弱多病,也是造成跌伤的重要危险因素。

法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石河子市人民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药物说明书规范用药的过错,致使原告受到损害。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相应损失。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综上,经本院核算,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按总费用的7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昌杰1.3万元。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被告石河子市人民医院开具处方氯硝西泮4㎎,睡前一次口服,存在首次剂量偏大,根据药物不良反应,与患者的摔伤存在间接关联应承担主要责任(70%);患者高龄存在多种疾病,且患者常年独居,无人陪护,与患者摔倒及摔倒后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救治存在关联,亦应承担次要责任(30%)。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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