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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诊断依据确诊肝癌治疗医院担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7日|分类:医疗纠纷 |972人看过

医疗案例汇编之医疗技术第072号

1997年6月原告何某某身感不适,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在未做肝部穿刺活检重要常规检验,在肝癌重要医学指标胎甲球正常的情况下,就草率确诊为肝癌,并按照肝癌收住院治疗21天进行介入手术治疗,1997年10月,2002年12月共实施三次介入手术治疗。出院后也一直按照肝癌在治疗。2010年5月24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做CT和穿刺,结论是肝脏左叶富血供占位病变,考虑血管瘤可能性大、肝硬化、右肾囊肿等,影像诊断和建议:不是肝癌。患者起诉被告医院要求因误诊误治而赔偿损失。

天津市河西区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天津市医学会进行再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原告2010年5月24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进行的诊断与治疗,并未确诊原告为肝癌。而原告在1997年6月即被被告确诊为肝癌的诊断明显依据不足,且先后三次对原告进行介入治疗,对药物的选择也欠妥。原告在长达17年中也是认为并按照肝癌进行治疗,对于原告身体及精神均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被告在对原告的诊断治疗中存在过错,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应当赔偿。判决被告天津市肿瘤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4000元;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被告医院由于误诊误治给患者在长达17年的生活中造成了极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被告医院诊疗行为过错表现在:1、认定肝癌的结论错误;2、没有做穿刺就确诊;3、确诊肝癌的医疗指标胎甲球正常的情况下不应确诊为肝癌;4、在诊断不明时,三次介入治疗均未再次检查。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患者到被告处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由于医疗行为的过失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医学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医疗鉴定结论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形式,其证明力的认定成为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关键所在。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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