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案例汇编之医疗技术第028号
2010年3月1日-3月30日患者冯某某因“右耳堵,听力下降”到被告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门诊治疗,行鼻咽病变活检病理诊断为淋巴瘤,并接受放疗治疗,2011年2月患者冯某某发现左颈部肿物,后逐渐增大。2012年8月患者冯树刚为进一步诊治就诊于第三方医院,复习被告医院病理和再次行左颈部肿物穿刺活检取病理,均诊断为鼻咽癌(低分化鳞状细胞癌),其后病情不断恶化,并发骨转移、胸水。患者冯某某于2014年4月6日死亡。患者冯某某家属于2013年4月18日起诉被告医疗损害责任。
天津市医学会出具天津医鉴(损害)[2014]019号医疗损害意见书,认为该患者初诊时已为鼻咽癌临床Ⅱ期,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原始病理报告错误诊断为淋巴瘤,针对该患者鼻咽癌的诊断,医方给予的放疗剂量偏低,鼻咽癌患者死亡主要原因为局部复发和远端转移,最终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为癌细胞的广泛转移。结论: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半量因素。
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原始病理报告诊断为淋巴瘤,系错误诊断,导致放疗剂量偏低,患者左侧颈部淋巴结转移。患者冯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为癌细胞的广泛转移,但与被告医院的误诊行为,对患者病情发展的重视程度不足以及治疗方面的不足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天津市医学会做出的被告过错与患者冯树刚死亡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半量。判决被告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赔偿医药费等共计1235439.22元的50%,实际赔偿617719.61元。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如没误诊,患者应诊断为鼻咽癌Ⅱ期,当时我国鼻咽癌Ⅱ期的五年存活率在60%-70%左右,医方鼻咽癌诊断错误,采取放射治疗手段是正确的,但剂量偏低,患者发现左颈部肿物后逐渐增大,医方没有足够重视,经颈部强化CT证实患者左侧颈部淋巴结转移。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本案件为原告翟X等人状告被告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医疗损害诉讼,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天津市医学会出具的天津医鉴(损害)[2014]019号医疗损害意见书鉴定结论认为被告医院在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半量因素。该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应予确认。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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