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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调解解决手指术后功能丧失纠纷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7日|分类:法律顾问 |605人看过

医疗案例汇编之外科第014号

2013年8月4日,患者顾某某以"左手中指肿痛,活动受限"为主诉入住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骨二科,完善相关检查,诊断:左手中指近节骨骨骺损伤,行楔形截骨内固定术,术后一般情况良好,给予止痛、扩血管、消肿对症处理,术后第二天患者家属要求出院回家疗养,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在交代不良后果及出院医嘱后给予报自动出院。患者顾某某又以"左中指外伤术后6月余,要求取出内固定"为主诉入住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骨二科,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给予行内固定取出术及肌腱粘连松解术,术后一般情况良好,给予止痛、扩血管、消肿对症处理,2014年3月1日在患方要求下报出院并同时告知院外注意事项。患者顾洋旭以"左中指术后皮肤坏死一周余"为主诉再次入住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骨二科,经完善相关检查,诊断:左中指皮肤坏死,给予行局部皮瓣转移术,术后一般情况良好,给予积极对症治疗,2014年3月16日报出院。在此住院期治疗间,患者顾洋旭左手中指畸形矫正成功,但经过一段时间后该手指活动功能丧失,因此双方而产生的争议。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就顾某某在诊疗过程中,院方存在的不足给顾某某及其亲属造成的一切损害或伤害致以诚恳的歉意;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就本次医疗争议于2016年4月1日前向顾某某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顾某某与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于2016年3月24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已经告知顾某某发生医疗争议后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解决争议的所有合法途径,双方均同意通过协商解决。患者顾某某与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经双方自行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也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一个合法有效途径。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双方确认,本和解协议系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在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依本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后,双方因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医疗行为而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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