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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不当造成感染医院应担责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7日|分类:法律顾问 |1590人看过

医疗案例汇编之外科第013号

2012年3月29日原告因双膝关节疼痛入住农安县人民医院,入院后诊断为:双膝关节退行性骨关节病,双膝关节骨性关节炎。2012年3月5日行双膝关节表面置换术,术后对症治疗。高某某术后出现右膝关节感染,出院后右膝关节感染反复,先后三次入住第三方医院,又经历两次较大手术,2014年12月30日出院回家休养。原告高某某认为高某某右膝关节感染是被告农安县人民医院的过失造成的, 被告农安县人民医院的过错给高某某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农安县人民医院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2786.78元.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1、农安县人民医院在高某某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2、过错与高某某右膝关节感染存在因果关系;3、过错参与程度应为主要责任;4、高某某右膝关节翻修术后已构成九级伤残;5、高某某营养期约为90日;6、高某某增加的误工期限应为24个月;7、高某某增加的护理期限应为12个月;8、高某某左膝关节如需行翻修手术治疗,约需人民币60000.00元,更换年限为10年。

法院认为:依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认为农安县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高红军右膝关节感染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该鉴定结论,被告农安县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原告右膝关节感染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农安县人民医院应对其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增加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司法鉴定结论及本案的其他证据,本院酌定被告农安县人民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被告农安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高红军各项经济损失100334.63元(合计损失133779.50元的75%).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高某某因为双膝关节退行性骨关节病,双膝关节骨性关节炎入院,双膝关节表面置换术应该为无菌手术,术后出现感染迹象,XX农安县人民医院未及时发现及治疗,致使高红军炎症加重反复发作,不得不取出假体,重新置入假体,增加了医药费用,护理费用及营养费等。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本案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XXXX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被告虽有异议,但无相关的证据予以反驳,故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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