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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疏忽大意过于自信造成医疗损害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1月31日|分类:法律顾问 |1074人看过

医疗案例汇编之医疗过错第003号

2009818日原告高某某因出现白带增多、水样色清、下腹疼痛等症状,间断在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就诊,以宫颈炎对症治疗,症状无明显改善。该院遂对原告实施宫颈锥切术,术后进行病理检验,检验为567点宫颈微小偏离腺癌,切缘见癌残留,7点局灶CINⅡ级。术后行双侧子宫动脉介入化疗,出院诊断:1、宫颈微小偏离腺癌介入化疗后;2、药物性肝损害。一个月后,原告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该院完善相关术前检查,结合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案、疾病临床表现及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病理诊断,会诊认为符合宫颈微偏腺癌Ia期,为原告进行了腹腔镜广泛子宫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术,术后给予抗炎止血补液等对症治疗,并将切除标本送病理检验。但该院病理标本报告显示:残余宫颈、子宫、卵巢、淋巴及切除软组织未见癌转移。与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检验结果宫颈切除残端有癌残留的诊断不符。原告向中华医学会妇科肿瘤学分会妇科肿瘤病理及细胞学会诊中心进行会诊,该中心出具报告单,免疫组化染色结果不支持微偏腺癌之诊断。原告认为两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是错误的,为据理护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498488.24元。

司法鉴定所出具(2011)新医临鉴字第9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资料,被告石大一附院2009-12483号病理HE切片诊断宫颈微小偏离性腺癌科学依据不足。新医临鉴字第45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高卫萍目前子宫及双侧附件(卵巢、输卵管)缺失,伤残等级分别为Ⅲ级(三级)、Ⅵ级(六级)、Ⅵ级(六级);符合一般医疗依赖条件。

2009818日原告高某某因出现白带增多、水样色清、下腹疼痛等症状,间断在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就诊,以宫颈炎对症治疗,症状无明显改善。该院遂对原告实施宫颈锥切术,术后进行病理检验,检验为567点宫颈微小偏离腺癌,切缘见癌残留,7点局灶CINⅡ级。术后行双侧子宫动脉介入化疗,出院诊断:1、宫颈微小偏离腺癌介入化疗后;2、药物性肝损害。一个月后,原告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该院完善相关术前检查,结合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案、疾病临床表现及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病理诊断,会诊认为符合宫颈微偏腺癌Ia期,为原告进行了腹腔镜广泛子宫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术,术后给予抗炎止血补液等对症治疗,并将切除标本送病理检验。但该院病理标本报告显示:残余宫颈、子宫、卵巢、淋巴及切除软组织未见癌转移。与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检验结果宫颈切除残端有癌残留的诊断不符。原告向中华医学会妇科肿瘤学分会妇科肿瘤病理及细胞学会诊中心进行会诊,该中心出具报告单,免疫组化染色结果不支持微偏腺癌之诊断。原告认为两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是错误的,为据理护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498488.24元。

司法鉴定所出具(2011)新医临鉴字第9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资料,被告石大一附院2009-12483号病理HE切片诊断宫颈微小偏离性腺癌科学依据不足。新医临鉴字第45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高卫萍目前子宫及双侧附件(卵巢、输卵管)缺失,伤残等级分别为Ⅲ级(三级)、Ⅵ级(六级)、Ⅵ级(六级);符合一般医疗依赖条件。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由于被告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错误诊断、错误化疗,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术前未对原病理切片进行会诊、明确疾病性质,最终导致原告子宫及双侧附件缺失的损害后果发生,对此,两被告均有过错,但就造成不良后果的成因来看,被告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虽然存在误诊,但造成损害后果事实的发生并非被告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具体的医疗行为所致,其仅是导致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为原告实施手术的一个诱因,并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性损害,故被告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为原告行"广泛子宫双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结清扫术"时,未尽到与当前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过于自信,对损害后果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两被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能够确定责任大小,故两被告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未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误诊误治,在疾病性质未明确的情况下进行治疗不符合诊疗技术规范,存在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被告的诊疗行为错误,导致原告为医治该病花去大笔医疗费用,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除造成原告身体痛苦、生理机能残缺之外,因"癌症"精神打击巨大,现造成家庭矛盾加剧,故提起诉讼。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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