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案例汇编之医疗事故第054号
2013年4月2日,原告黄甲、黄乙、黄丙的母亲姚某某因“恶心、呕吐、腹胀伴肛门停止排气、排便20天加重10天”为主诉入住新医大一附院胃肠科,经初步诊断为:1、腹胀待查肠梗阻消化道肿瘤2、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4月7日,行“肠道切开取异物+胆囊切除术”,术后给予常规抗炎、止血、抑酸、补液、营养,维持酸碱电解质平衡等治疗。4月11日13时30分,母亲出现呕吐、腰背疼痛,予以对应治疗症状未减缓,同日14时20分,出现呼之不应,后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11日15时15分宣告死亡。原告认为新医大一附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乌鲁木齐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认为:(一)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无违法行为。(二)医方对患者的诊断明确,采取手术治疗方法正确,有手术适应症,术前履行了告知义务,手术时机选择恰当,术中处理符合诊疗规范。但医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当检查结果出现异常时未进行及时复查;2、治疗中超最大量使用中/长链脂肪乳违反了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3、在检查结果异常时未及时停药,仍继续使用。(三)患者属高龄、病情复杂、基础病多,入院时存在严重营养不良、病情凶险,患者自身疾病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未作尸检,专家组认为患者死亡可能为“急性肺梗塞或急性心梗”,与医方违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因医患关系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患者姚某某入住新医大一附院,双方之间存在医患关系。本病例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认为医方存在当检查结果出现异常时未进行及时复查;治疗中超最大量使用中/长链脂肪乳,违反了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在检查结果异常时未及时停药,仍继续使用等违规行为。患者属高龄、病情复杂、基础病多,入院时存在严重营养不良、病情凶险,故患者自身疾病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结合本案案情,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酌定新医大一附院就以下赔偿费用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判决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12425.37元;死亡赔偿金62723.50元;丧葬费11310.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医疗行为存在如下问题:患者术前检查心电图有明显异常,医方未及时请心血管科会诊和进行相关检查(在出现心血管意外时组织会诊为时已晚);医院给患者输注脂肪乳过量,是导致患者心血管意外死亡的直接原因;患者术后第三天出现不正常的腰酸痛病症,医方未积极查明原因及作相应处理,最终导致病情恶化而死亡。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由于医学是一门极其复杂的科学,又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患者疾病临床表现的个体差异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临床医疗活动的探索性和医疗风险。专家组认为患者死亡可能为“急性肺梗塞或急性心梗”,与医方超剂量使用脂肪乳违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导致患者死亡,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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