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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亦采信司法过错鉴定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1月30日|分类:医疗纠纷 |884人看过

医疗案例汇编之医疗事故第051号

2008年1月2日,朱金玉因身体不适到襄阳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气血亏虚、缺铁性贫血、子宫肌瘤,于同年1月17日做子宫全切手术。朱金玉出院时诊断为:1、子宫肥大;2、缺铁性贫血;3、慢性宫颈炎;4、乙型肝炎。由于襄阳中医院诊断不正确,导致朱金玉子宫切除给朱金玉造成伤害。请求判令襄阳中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64442.26元。

襄阳市医学会于2009年7月7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襄阳中医院在对朱金玉进行医疗和护理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本医疗事故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2010年8月23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了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为:襄阳中医院在对朱金玉的诊疗过程存在“子宫肌瘤”诊断错误的过失;此过失与朱金玉的子宫缺失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襄阳中医院的诊疗行为的过失参与度考虑以E级(理论系数75%)为宜。

法院认为,本案发生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依照相关规定,因医疗机构的过失诊疗护理行为导致的患者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应当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根据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的法医学鉴定,襄阳中医院在对朱金玉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子宫肌瘤”诊断错误的过失;此过失与朱金玉的子宫缺失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鉴定结论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相一致,即朱金玉入院诊断为子宫肌瘤,而出院诊断为子宫肥大,襄阳中医院存在明显的误诊。且子宫肌瘤与子宫肥大属不同的病症,对于患者决定是否接受子宫全切术必然会产生影响。故襄阳中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由襄阳中医院承担60%的责任,判决襄阳市中医医院赔偿朱金玉各项损失11075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一般而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医疗护理建议等事项。患者因身体不适到襄阳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因子宫肌瘤造成的贫血,行子宫全切手术。出院时诊断为宫肥大,属于误诊造成的子宫切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司法过错鉴定认为医院的过失与患者的子宫缺失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75%。最终法院采信了司法过错鉴定意见。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医疗机构的过失诊疗护理行为导致的患者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应当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且本案发生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查明襄阳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在一审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分别作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学鉴定。根据襄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而襄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未对襄阳中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作出明确说明。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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