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案例汇编之医疗刑事罪第062号
2013年以来,被告人蒋某经营常州市兰贵人护肤养生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采用注射药品的方式为顾客进行医疗美容,以向顾客有偿使用的方式销售未经进口审批的保妥适(肉毒素)、未经检验的胎盘多肽注射液等药品,销售金额127890元。
2014年8月30日上午,公安机关在上述养生馆及被告人住处查获保妥适共计39瓶,胎盘多肽注射液9盒等药品。经认定,上述查获的药品均系按假药处理的药品。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将销售假药非法所得退还给相关人员。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从事与药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并销毁。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美容场所“越界”从事医疗服务现象非常普遍,卫生部门多次开展专项检查,严禁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美容院是“销售假药罪”的高发区,应格外引起注意,凡涉医的美容项目均应做到“依法行医”。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医疗美容服务必须遵循《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相关医疗美容从业人员还需有执业资质,使用的药品等要有批准文号。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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