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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医疗器械耗材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2720人看过

医疗案例汇编之医疗刑事罪第056号

2008年间,被告人贾长泉向香港心宜公司购买导管等医疗器材,并由刘某某联系广州惠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约定由广州惠润公司以明显低于正常货物进口费用即真实货值5%的含税通关费用代理进口,再以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手段走私货物入境。2008年9月和11月,广州惠润公司以一般贸易自营进口名义代理被告人贾长泉报关进口上述医疗耗材2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09369.16元。2009年初,被告人贾长泉成立济南泰联公司,以同样方式走私进口上述医疗耗材52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4486675.9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长泉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被告人贾长泉身为济南泰联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贾长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经营医疗器械必须要有三证,就是营业证、医疗器械许可证、产品注册证,没有这种资格是不能经营医疗器械的。被告作为进口货物的货主,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济南泰联公司名义通过低报了价格、伪报了品名并偷逃了应缴税款的方式委托走私“强生”、“美敦力”、“波士顿科学”、“雅培”、“泰尔茂”等品牌的心血管介入医疗耗材,并将这些医疗器械用品销售给聊城市人民医院、淄博医院等。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被告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作为济南泰联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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