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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患和解协议内容判定协议无效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6日|分类:医疗纠纷 |809人看过

医疗案例汇编之调解协议第068号

原告因多年左膝关节疼痛,于2009年4月13日到被告天津市天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膝骨性关节炎,糖尿病,高血压”。2009年4月20日被告为原告在全麻下行左膝人工关节表面置换术,2009年4月29日原告出院。出院后,原告自感关节功能不理想、疼痛,多次找到被告交涉,被告就原告情况进行了会诊和相应治疗。

2010年11月24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具体内容为“……于4月29日出院。乙方多次找到甲方,诉其左膝关节功能不理想、疼痛,给其造成一定生活不便等,要求甲方为其承担今后再治疗等费用,医疗纠纷形成。经甲方专家讨论认为诊断和手术过程均符合常规,无明显缺陷。鉴于此,甲方不同意乙方的诉求。但甲方手术医生愿个人担负8000元作为乙方再治疗等费用,乙方表示愿接受此款,不再就其在甲方的医疗全过程追究甲方及医生的其他任何责任,乙方如有违约愿承担返还上述款项的责任,甲方对此表示准许。”协议当日被告医生苗兵给付原告8000元。

由于原告左膝关节仍存在屈伸、行走疼痛,双膝关节均行走困难,2011年4月11日原告到第三方医院住院治疗,全麻下为原告行右膝关节表面置换+左膝关节翻修术,2011年5月3日原告出院。原告认为被告医疗中存在过错并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协议,由被告进行赔偿。

天津市医学会对被告医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天津医院人工关节放置位置欠佳,与术后患者疼痛相关,其原因力为轻微因素。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等,根据现场查体情况,目前患者李玉文不构成伤残等级。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左膝人工关节表面置换术,虽手术方式选择正确,但人工关节位置放置欠佳,是导致原告手术关节疼痛的原因之一,使原告在接受天津市人民医院左膝关节翻修手术前遭受疼痛的折磨,其原因力为轻微因素。结合该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组分析意见,由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至于被告提出的双方纠纷已协议解决,并进行了赔偿。根据协议内容和实际情况被告并未对原告进行赔偿,而是原告手术主刀医生赔偿原告8000元,鉴于鉴定结论确认被告存在过错,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不成立。综上,判决被告天津市天津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22461.59元。

天津垚众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故法院确定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主要判断依据来自于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天津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公室作为有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该医疗损害鉴定办公室进行鉴定的程序合法,故原审法院对该医疗损害鉴定办公室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认为,原告至被告医院就医,双方之间即形成医患合同关系,被告医院应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及时的诊断、有效的治疗,以保障患者的身体健康。现患者主张其在就医过程中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被告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患双方虽然达成和解协议,但根据协议内容和实际情况被告并未对原告进行赔偿,而是原告手术主刀医生赔偿原告8000元,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其法律适用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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