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2日,x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核磁报告单临床诊断原告抽动障碍,检查所见鞍区结构紊乱,垂体显示欠佳,病变大小约1.225px×2.0×2.200px,诊断意见为鞍区病变,建议进一步行MRI增强扫描,双侧脑室旁多发斑点状长T1长T2信号影,考虑血管腔隙可能。
2012年12月4日,原告到被告x医科大学x医院处就诊,被告门诊病历记载患儿7岁,自觉智力较同龄孩子低,多动,注意力不集中。外院头MRI:垂体可疑病变。PE:神清语利,可交流,多动,四肢活动好。处置:1.随诊观察;2.1年后垂体增强。
2014年3月9日,原告到x县东医院就诊,该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初步诊断颅内占位。2014年3月20日至4月3日,原告在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原告进行冠切右额开颅肿瘤切除术,分块镜下全切除肿瘤及囊壁大小约6×5.5×5.125px。
病理诊断结论为乳头型颅咽管瘤,可见核分裂像。出院诊断为乳头型颅咽管瘤鞍上。后原告到x医院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复查。2016年4月14日,x医院诊断原告颅咽管瘤术后,全垂体功能低减,中枢性尿崩症,右眼失明。
二、患方观点
目前,程某1一眼视力下降,一眼失明,同时程某1必须长期服用醋酸去氨加压素片、强的松、优甲乐药物及生长激素,智力严重下降。x医院在为自己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未尽相应诊疗水平之义务,延误诊断及治疗,使程某1错失手术时机,导致程某1目前损害后果。现为维护程某1之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三、医方观点
2012年12月4日,患者程某1(男,7岁)到我院门诊就医。自诉:自觉智力较同龄孩子低,多动,注意力不集中。外院头颅MRI示:垂体可疑病变。查体:神志清,语言流利,可交流,多动,四肢活动好。我院嘱患者随访观察,1年后做垂体增强。
之后,患者未再到我院就诊(包括复查等)。患者2012年12月4日到我院就诊时,没有明显的不适症状,不具备手术治疗的指征。因鞍区肿瘤(尤其颅咽管瘤)手术对患者的损害非常大,会出现垂体功能低下需长期甚至终生替代治疗,且会出现长期或终生尿崩症等损害后果(患者所述其目前存在的长期服用激素的后果,即为垂体区域手术的结果)。
为了保证患者的生存质量,一般是在患者出现视力减退或其它明显的症状时才行手术治疗。我院考虑患者当时手术弊大于利,未建议手术治疗,因此垂体增强MRI检查并非必要检查,故嘱患者随访观察,1年后做垂体增强MRI符合诊疗规范,故我院诊疗行为符合规范。
患者在我院就诊后1年即2013年12月初并未及时到我院复查,其于此后3个月即2014年3月出现视力下降后才到医院就医。因此,患者自身未遵医嘱的行为造成了延误治疗。因垂体肿瘤后期生长较快,患者延误3个月,此阶段肿瘤的生长对预后具有关键的影响。故患者的损害后果与我院的诊疗行为无关。
患者提供的门诊病历表明(2014年5月20日),其目前术后右眼视力0.2,左眼视力0.25,其术后视力恢复良好。且患者的损害后果系其自身疾病的发展转归,故我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x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被鉴定人程某1损伤构成六级伤残。
五、医疗过错分析
1.被鉴定人程某1因自觉智力较同龄人低,多动,注意力不集中等原因就诊于x医院,外院MRI检查已明确提示其存在颅内异常(鞍区病变),医方接诊患者后,对其进行了查体,但未做进一步辅助检查(如内分泌检查等),医方查阅外院MRI检查后认为其垂体可疑病变,但未做出定性诊断,也未进行进一步相应检查,存在过失。
2.被鉴定人程某1所患颅咽管瘤为良性肿瘤,医方告知患儿一年后复查核磁可能导致患儿病情的延误。同时病历中对于该病变性质及其发展转归缺乏告知。
3.最终导致智力、视力等受损结果与其自身病情发展迅速、医方诊疗过失及患方未能遵嘱复查(医方告知1年后复查,但患方直至1年3个月余患者出现明显临床症状2个月才进一步就诊)均存在一定关系。
六、庭审意见
关于x医院的医疗过错,本院已委托x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该鉴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认可。本院根据x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综合x医院过错程度认定其对程某1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责任比例。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科大学x医院赔偿原告程某1医疗费32993.66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4000元、住宿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32493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合计414489.26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