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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行剖宫产手术造成患者神经损伤,医方须赔偿123余万元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3日|分类:医疗纠纷 |1274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5520日原告在被告处行剖宫产,剖宫产术后第二天,原告下床时左下肢无力,感觉差,酸痛,似有刺痛,检查:右下肢肌力正常,左下肢肌力0-I级,左膝关节以下浅感觉(痛觉、触觉及温度觉)均消失,膝反射及跟腱反射消失。

据此,被告集神经内科、康复科会诊,并于同年61日请x中心医院神经外科及麻醉科专家团队会诊,诊断为:1、麻醉药物代谢性损伤;2L2-4神经根继发性炎症反应。建议治疗:转上级医院行高压氧、改善微循环、康复及其他对症支持治疗。

二、后续治疗

次日,原告转院至x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左下肢无力查因:1、多发性神经根炎?2、周围神经损伤?同月11日,原告转院至x省中山医院,住院治疗107天,诊断为:周围神经损伤。同年1114日,原告转至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76天,诊断为:骶丛神经损伤(左下肢功能性障碍)。

2018423日,原告又回到被告处住院治疗320天,中医诊断为:痿症(气滞血瘀),西医诊断为:1L2-4神经根损伤后遗症;2、腰椎间盘突出症;3、腰椎退行性改变;4、膝关节退行性改变。原告出院后,因恢复需要,被告安排其到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及xx体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康复训练147天。

三、处理协议

201934日,原、告被告达成《夏某医疗纠纷预处理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奶粉费用21687元,且此后一年的康复训练被告不借付相关费用,并康复后共同申请司法鉴定,赔偿金额由法院依法判决。20201130日,原告起诉来院。

四、鉴定意见

过错参与度评为E级,即61-90%(理论系数值75%,仅供参考,具体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定)。伤残程度评为九级;误工期和护理期可按住院时间计算,或由人民法院协调裁定,营养期60日;不宜再给予后期治疗费用。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及康复训练费704643.25元、残疾器具费2855元、关于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2600元、营养费3000元。

2、关于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交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及相关工作种类证据,结合鉴定意见所涉定残时间,为38940/÷365×2381=254016.82元。

3、关于护理费。结合鉴定意见所涉护理期意见及原告实际治疗期间(2015520日入院至201939日治疗结束),参照原告主张上述标准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4506/年以及原告主张且被告认可的护理期1200天,计算为44506/÷365×1200=146321.10元。而原告主张的对于小孩的护理费,因无相关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残疾赔偿金。结合鉴定意见所涉残疾等级,参照原告主张且被告认可上述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6706/年,计算为36706/×20×20%=146824元。

5、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案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11日之前,故原告主张的项目应当参照上述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4473/年,计算为14473/×18×20%÷2=26051.40元。

6、关于交通费。结合交通费发票,原告主张及被告认可的7225.50元,本院予以支持。

7、关于住宿费。结合住宿费发票,原告主张及被告认可的605元,本院予以支持。

8、关于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结合在卷发票,应为18730元。

9、关于小孩奶粉费。结合相关协议,原告主张的21687元,本院予以支持。此款属被告格外补偿给原告的项目,被告认可不按参考系数值划分比例。

10、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30000元。该笔款项不应再按照参考系数值划分比例。

六、庭审意见

虑及全案情况,为更好地利于患者,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医院的诊疗规范和增强医护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以最大限度减少失误、切实维护患者的身体健康权,本院酌定中医院承担85%的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原告夏某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444559.07元,由被告x市民族中医院赔偿1235628.26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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