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日,吴某某到国土资源部反映:2010年至2016年,当地政府以租代征,强占和平社区土地500余亩圈占撂荒至今,x社区土地400余亩已经动工建设,信访人要求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归还土地。
2017年11月14日,x市国土局作出受理告知书,告知对吴某某提出的信访事项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将于2018年1月31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吴某某等,并于2017年11月17日将该告知书邮寄给吴某某。
2017年12月28日,x市国土局作出x4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其内容为:“吴某某:您好!您于2017年11月13日反映2010年至2016年,当地政府以租代征,强占和平社区土地500余亩圈占撂荒至今,x社区土地400余亩已经动工建设的问题。
我局于2017年11月17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经查,2010年置信集团拟在x镇和平社区实施建设项目。在土地未报征前,征得村民同意,x镇政府与和平社区部分村组签订了《租地协议》,租用和平村1、2、3、4组土地约500面拟用于该项目建设。协议约定:每年每亩按800斤大米中等市场价格支付被租地村民租金。
后因多方面原因,该项目未实施。另据调查,经有权机关批准,x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x社区3、4、6组土地300.余亩,并按供地程序出让部分土地给x集团用于项目建设不存在违法占地问题。”x市国土局于2017年12月29日将该意见书邮寄给吴某秋。
二、原告观点
x市x镇的基本农田大部分被掠夺和破坏,导致农民返贫。原告于2017年起向各级反映,对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均未得到有效处理。原告反映的问题为2010至2016年,当地政府以租代征,强占x市x镇和平社区土地500余亩,圈占撂荒至今,x村土地400余亩已经动工建设的问题。
x市国土局作出的x4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的内容与事实不符,x市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镇政府)与和平社区1、2、3、4组签订的协议是征地拆迁协议,并非租地协议,且大部分土地闲置,部分土地已建成固定建筑物,将土地硬化,在和平社区4组建成住房。被告与x镇政府将农民的土地资源变成资本,待价而沽。
x市x镇x村3、4、6组土地300余亩,x市人民政府从2013年至2016年分几批次征地,均未向村民出示过任何公告,未实行过登记,程序不合法,属于非法征地。x市人民政府早在2010年在没有任何公示和批文的情况下,在x村4组土地上建设由x援建地震纪念馆和x酒店,占地200余亩,于2017年将地震纪念馆与x酒店出卖给x集团。
2017年x集团又占地200余亩修建商品房并出售,把地震纪念.馆改为x集团办公室、售楼部,x集团的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三、被告观点
本案属于信访事宜,原告不服的也是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且要求撤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被告已对其信访诉求的具体答复,完全符合前述批复限定的行为范畴。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被告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本身并不对原告的权利与义务产生影响。
四、庭审意见
本案中,吴某某通过信访方式举报投诉,要求查处2010年至2016年当地政府以租代征等违法占地行为,非信访行为。x市国土局作为x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但却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对吴某秋的举报投诉作出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吴某某要求追究被告不履行法定行政责任,追究土地管理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土地管理法须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吴某某可以向相关国家机关反映。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撤销x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x4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责令被告x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原告吴某某的举报投诉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