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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对腰腿痛患者糖尿病合并症未予重视,致患者因感染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1日|分类:医疗纠纷 |791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8620日,患者卢某某因左侧腰腿痛2-3天至被告处骨科门诊就诊,据门急诊病历记载:查体左髋部压痛阳性。X线片示腰椎不稳,腰退行性改变,予妙纳、淤血痹、洛芬待因药物口服。

2018626日,患者卢某某仍腰腿痛伴左下肢放射性疼痛再次前往被告骨科复诊,据门急诊病历记载:建议核磁共振检查,需预约,患者拒绝。嘱卧床休息,予红外线理疗敷贴外用,洛芬待因、藤黄健骨片药物口服。2018740035患者卢某某因发现腰椎间盘突出2周,气促2天至被告急诊。

据门急诊病历记载:患者昨发现气促,双下肢大小不等,无发热、呕吐,无大小便失禁,否认高血压、糖尿病及药敏史。测血糖为>34.69mmol/L(参考值3.9-6.1mmol/L),肌红蛋白1,364ng/mL(参考值25-58ng/mL)PH7.0(参考值7.35-7.45),血酮阳性,B型尿钠肽前体696pg/mL(参考值<125pg/mL)C反应蛋白261.2mg/L(参考值0-10mg/L)

请骨科会诊考虑为腰背痛,压痛未及,神志欠清,查体不配合,建议内科先行治疗,等患者神志清楚后骨科复查。诊断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发热待查、下肢感染?。

2018742315患者卢某某转入x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诊断脓毒血症;腹膜后脓肿;坏死性筋膜炎;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肺部感染;低钾血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抗感染、抑酸、控制血糖、消酮、纠正电解质紊乱、改善低蛋白血症、灌肠通便等对症支持治疗后,考虑患者病情危重,请x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专家会诊,行床旁左下肢局部切开减压,VSD引流。

201876日,患者卢某某转入x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后予重症监护、积极抗休克治疗、纠正酸中毒、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抗感染等治疗。同年79日患者卢某某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出院诊断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腹膜后脓肿、坏死性筋膜炎、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肺部感染、低蛋白血症。2018712日患者卢某某于家中死亡。

二、患方观点

2018626日卢某某感觉身体不适前往被告处就诊,被告拍片后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给予口服药物治疗,并嘱咐一周后复查。卢某某遂按医嘱服药,但无好转,一周后再次至被告处复诊,被告未进一步对卢某某进行检查,直接开具口服药物,嘱咐卢某某继续按医嘱服药。

没过多久,原告张某2发现卢某某病情严重,说话不清,意识迷糊,遂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卢某某送至被告处急诊。经急诊检查发现,卢某某实际为糖尿病引发并发症,进行抢救。201875被告要求原告等家属转院至x市第一人民医院。

几经救治,情况未得到任何好转,后又被要求转院至x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经抢救无效。2018712日卢某某死亡。原告认为,被告采取了不正确的检查方式和错误的治疗手段,造成误诊,致使卢某某病情恶化,延误了治疗和抢救,导致卢某某死亡。卢某某如果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其病症应当不会发生死亡后果。

三、医方观点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愿意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

四、医疗过错分析

12018620日患者因左侧腰腿痛2-3天至医方骨科门诊就诊,查体左髋部压痛阳性。X线片示腰椎不稳,予妙纳、淤血痹、洛芬待因药物口服。626日患者仍腰腿痛伴左下肢放射性疼痛再次前往医方骨科复诊,建议核磁共振检查,患者拒绝。嘱卧床休息,予洛芬待因、藤黄健骨片药物口服。医方查体左髋部压痛阳性,未进一步行与髋关节相关临床检查等,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灶。

22018740035患者因发现腰椎间盘突出2周,气促2天至医方急诊。查体神志尚清,反应迟钝,左下肢明显肿胀,四肢肌力不配合。测血糖为>34.69mmol/L,医方诊断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发热待查、下肢感染?

查下肢静脉超声提示因外在原因,左侧股浅静脉、股深静脉、腘静脉及胫后静脉显示不清。但是医方未进一步探究具体病因。医方以上过错,延误腹膜后脓肿的诊断,延误脓肿引流,与患者疾病进展最终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3、患者起病隐匿,门诊两次就诊均未提及与感染和糖尿病相关的表现,其后患者于多家医院就诊,在疾病的后期感染与糖尿病互为加重,造成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并最终死亡。死亡原因为腹膜后脓肿、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多脏器功能衰竭。

五、庭审意见

原告的实际损失计算如下:死亡赔偿金607,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9,895元、鉴定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护理费1,300元、交通费2,000元,鉴于被告对原告上述主张均无异议,则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医疗费,鉴于原、被告均同意扣除原告就患者卢某某医疗费已报销金额23,486.40元,则本院确认医疗费45,157.66元;丧葬费,本院根据规定计算为52,588元。上述损失共计825,540.66元,参考次要责任的鉴定意见,由被告赔偿35%288,939.23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大学附属x医院x分院(xx区中心医院)赔偿原告288,939.23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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