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在x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医院就诊记录:2017年6月9日进行血清孕酮测定+血T0alβ-HCG+性激素六项测定,2018年2月23日,临床诊断,申请项目:孕酮测定;原告在被告处就诊记录:2014年12月19日、2015年1月16日、6月22日、7月1日、7月6日、2016年9月22日、2017年6月9日、11月25日进行雌二醇、促黄体生成素、促卵泡生成素、孕酮等检查。2018年3月19日,科别:VIP门诊。
妇科病史多囊卵巢综合症,进行经腹部超声检查,超声提示:宫内早孕7周+1天,早孕唐氏综合症筛查;原告在x市人民医院就诊记录:2018年4月2日急诊入院并下病危,入院记录:初步诊断1、黄体破裂并腹腔内出血?2、失血性休克。3、GIPO孕9+周,稽留流产。手术记录:手术名称: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右侧卵巢囊肿剥除术。
二、患方观点
被告作为x省知名“三甲医院”,在被告医院挂的VIP诊号理应得到更全面、细致的检查,但被告医院相关科室在有条件发现“右侧输卵管”部位存在异常的检查窗口期,未尽到仔细排查、检查的责任,导致上述人身损害的发生;被告在相应时期的医疗过失,致使原告未及时知晓“宫外孕”病情,延误了有效治疗时机,最终造成原告腹腔内大量出血危及生命,宫内正常发育胚胎流产,身体残疾、遗留明显疤痕等。
因此,原告认为上述损害结果与被告的医学检查诊断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的健康权、生命权、生育权等合法权利收到了严重侵犯,对原告个人及家庭带来的精神打击和影响终身难以消除。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协商均无果特向法院起诉。
三、医方观点
医疗费用中包含了其囊肿切除的相关的手术费用,以及之后清宫术的相关费用,该两项损害后果,根据客观事实以及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也与被告方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其主张的诉讼请求的第一项的费用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针对原告方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方认为其输卵管被切除导致的其认为生育能力受到损害的后果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其输卵管被切除后,并未丧失生育能力,其主张后期治疗费、介入及辅助怀孕费、因伤残失去生育能力的补偿费、心理治疗费等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针对原告的第三项诉求,请法院依法驳回;针对原告的第四项诉求,请法院根据审判情况依法裁决。
四、鉴定意见
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x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被鉴定人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为:2018年3月19日x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给予产前经腹B超检查,对其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存在漏诊。
医方过错为主要因素,过错比例60%左右。被鉴定人右侧输卵管切除为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用为5500元至6000元;3、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五、庭审意见
双侧输卵管或单侧输卵管妊娠及宫内宫外同时存在是极少见的一种异位妊娠,由于被告根据B超发现宫内妊娠,忽略了附件区是否存在包快的可能性,由于该病例是罕见的异位妊娠,从而导致了漏诊,致使原告右侧输卵管被切除、流产,住院15天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比例为60%;对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公开书面道歉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168359.7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