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患者唐某因发现颏下区无痛性肿块2年于2018年4月17日入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于2018年4月19日行甲状舌管囊肿切除术,于2018年4月20日01:20死亡。
二、患方观点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6187.92元;2、判令被告承担精神抚慰金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共计25900元)。
三、医方观点
对医院医疗过错无端的指责和评价,没有任何证据或者依据以及可以参考的资料,完全是鉴定机构作为法医个人的主观臆断,既不科学也不严谨,我方对于过错方的分析不认可。
原告方已经陈述诊疗过程,大体经过是因为心源性猝死,经抢救无效死亡,心源性猝死是患者本身心脏方面的疾病直接导致的,我们医院对唐某的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患者唐某的死亡是本身突发性的疾病所导致的,我们院方的诊治过程并不存在诊疗方面的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四、尸检结果
2018年5月31日,x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死者唐某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唐某系因冠心病所致心源性猝死。手术创伤失血、缺氧(喉出血及水肿)等因素可诱发心源性猝死。
五、鉴定意见
第一人民医院在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或次要原因。
六、医疗过错分析
1、颈部手术后为防止呼吸困难,应取卧位,头颈部不能随意活动,医方没有注意这一点,在患者出现喉部不适呼吸困难、头上冒汗、血压升高的情况下让患者坐起随意变换体位不妥(双方陈述材料可印证)。
2、对于患者术后出现喉部梗阻感重视不够。患者多次反映喉部梗阻感,极度不适后,医生才考虑急性喉阻塞,且并未作为紧急情况处理。
3、患者因缺氧,诱发心源性猝死。
七、难点解析
第一人民医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不认可,认为关于过错的推论不符合医学常规以及科学事实。鉴定书只能作为法官参考意见,不能以鉴代审。司法鉴定人现在存在很大缺陷,都是法医,不具备相关的逻辑。法医不具备临床基础,也没有相关的逻辑思维。
关于对我们医院过错的分析讲了两点,不像鉴定结果,应当是根据某某诊疗规范,首先要有规范才能指导临床手术怎么做,不能仅凭自己认为不行,就说手术是错的,所谓过错是指违背诊疗规范的行为;并且术后患者肯定是不舒服的,要换个姿势,并不是医生要求不要求的问题,是患者自身感受和需求的问题,并没有相关诊疗规范说不可以有这样的做法。
鉴定报告说被告方没有做紧急的措施,唐某术后我们一直在用相关的药物,并且护士也一直在观察患者的状况,并不是术后一直要密切的观察他的变化,是每个病人都要这样做的,是我们的诊疗常规;所有的喉部患者术后都是没办法说话的,但并不能保证完全消除术后的不舒服,只能减轻或者缓解,所以我认为是鉴定机构的主观臆断。最后唐某出现的心梗,可能存在联系,但不是因果关系。
尸检已经明确唐某的死因,俗称心梗,原告说我方术前并没有检测出唐某的冠心病,但在x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第一条已经做了分析,这个并不是说手术前患者所有的疾病医生都可以全部检测出的,只能根据检测做一个客观的判断,会有一些相应的条条框框做相应的检查,我们术前给唐某做的检查,是无法判断出唐某的冠心病的,我们也是符合医疗规范的。
唐某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在后面又补充了一点,呼吸困难是诱因,什么是诱因?有因果关系的叫原因,没有因果关系的叫诱因。唐某死亡的原因是心梗,是他心脏本身的疾病,不是因为呼吸困难,是没有因果联系的。心肌梗塞的诱因有很多,但不是心梗的直接原因。这些诱因只是可能会诱发心梗的发生,但没有诱因的存在,也是随时可能发生的。
八、庭审意见
本院确认,原告各项损失为1178344.31元。对于第一人民医院关于医方无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认可,本院酌定由第一人民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其中,被告垫付20293.81元。
九、法院判决
被告x市第一人民医院赔付原告274292.27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