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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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案涉地上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6日|分类:拆迁安置 |396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03x市人民政府因修建x路需要,拆迁了原告所有的位于x市的房屋,后于2007年在x市对原告安置了土地。原告以其《不动产权证书》确权的安置土地上有第三人代某帮家建盖的房屋未拆除,该土地一直未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分别于2017322日、2019425日书面申请要求相关部门及被告拆除安置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及其它附着物,被告收到申请后未作答复,原告遂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求。

、原告观点

2003年因x市人民政府修建x路需要,拆除了原告合法享有的位于x市交汇处的11间铺面,该拆除的铺面由x市人民政府采用安置新土地的补偿方式作出补偿,最终以x市西平路以西、x路以南转角处土地对原告进行补偿安置。

但不动产物权上发现存在有由第三人代某帮设置的多处违法、违章建筑,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其履行职能职权,拆除案涉不动产物权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但被告未能适当履职,使原告合法享有的物权不能有效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被告观点

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职能职权撤除其不动产物权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无法律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因机构改革划归x市自然资源局,该职能职权属于x市自然资源局。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第三人代某帮辩称

1、原告主张的安置土地属于第三人家的承包土地,有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证实。

22004926日政府征收该土地时承诺给第三人家留出原有土地通道,兑现土地征收款,于是第三人将自己的4间临时商铺拆除,被征收土地与征收部门相关人员测量确认,直到2009年,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第三人承包土地安置给二原告,将第三人堆放在承包地内的891吨铅矿推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综上,政府部门拆迁第三人商铺征收承包地,未签订拆迁协议、征收土地协议,没有完备的征地手续,没有实际拆迁补偿,就将第三人的承包土地不动产权登记证办给原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由当地相关部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五、庭审意见

原告于20173月、20194月向被告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了书面申请,请求被告及时拆除安置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构筑物,被告未作出处理和答复。

根据《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云南省各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x市机构改革后撤销了x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将城市管理、人民防空等职责整合到被告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承担城市建设管理职责、城市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具有处置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职能职权,被告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对原告安置土地上现有的建筑、构筑物是否属违法建筑,尚需被告予以调查及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及时清除云(2017x市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物权上的违法建筑、构筑物的诉请,本院仅支持由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对云(2017x市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物权上的建筑、构筑物是否属违法、违章建筑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对云(2017x市不动产权第x号不动产物权上的建筑、构筑物是否属违法、违章建筑依法调查处理。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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