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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方未尽及时转诊义务,导致菌痢患者中毒性休克后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7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249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95231020分许,李某某(2012628日生)至被告xx镇中心卫生院治疗,主诉腹痛、腹泻、发热一天,呕吐两次,收被告处就诊。初步诊断为:急性肠炎。被告对其行体表、血常规检查。

当日1420分许,李某某突发出现抽搐,无牙关紧闭,口吐白沫,无二便失禁,被告立即予氧气吸入,地西泮注射液2mg肌注,1423分予地塞米松2mg墨菲管滴入。并告知家属病情危重,签署病危通知书,1445分被告予患者甘露醇注射液50ml快速静滴,再次量体温40.5℃。

立即退热栓塞肛,呼叫120协助,1456分患者呼吸、心跳骤停。被告立即予洛贝林1.5g,尼可刹米0.75ml静推。并持续心肺复苏,1554分再次行床旁心电图显示全心停搏,被告遂告知家属,患儿已临床死亡,家属表示做不了决定,被告予患者持续心肺复苏至1745分,宣布患儿病情危重,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2019523日,受害人因病入住被告xx镇中心卫生院输液,输液中途突发抽搐,之后无呼吸,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输液治疗期间,被告主治医师极不负责任,在明确诊断受害人为中毒性菌痢的情况下,并且明知受害人患有间质性肺炎、肺出血、肺水肿的情况下,不按照医疗常规按时为患者进行相关治疗,存在误诊、漏诊。

特别是在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的时候,被告医师缺乏抢救技能,在抢救过程中手足无措。综上所述,被告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医疗规范和常规,存在漏诊、误诊的情况,被告的医疗过错造成了李某某死亡的严重损害后果,应承担给二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三、医方观点

1.我方认为对于死者李某某的医疗不存在过错,医院诊断为病毒型肺炎,与疾控中心诊断一致,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均是按照抢救的正常流程进行诊疗,原告提交的死因鉴定报告未完全考虑到死者的实际病情,报告有不客观的现象存在;

2.原告所述部分费用不合理。关于赔偿标准,事故发生在2019年,不应按照2020年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关于处理死者丧葬事宜费用已包含在丧葬费中,不应另行主张。关于鉴定费,该鉴定是案件争议产生的费用,应当按照双方过错比例承担。

四、尸检结果

被鉴定人李某某符合间质性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鉴定意见

x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xx镇中心卫生院对李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为同等责任。

医疗过错分析

1.结合症状体征综合考虑认为李某某符合中毒性菌痢的临床诊断,其死亡系中毒性菌痢、间质性肺炎多种因素导致的感染中毒性休克所致,因此医方存在就诊后未及时查找感染原因,针对性给予抗感染治疗的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告知不完善,李某某就诊时病情重、病情变化快,被告有及时转诊的义务,但其未及时转诊,也未见医方告知转诊事项并签字。

3.李某某就诊时病情重、病情变化急骤,所患疾病预后差。

七、庭审意见

本案中,x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依法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二原告作为李某某的近亲属,有权请求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应当根据其责任大小赔偿二原告因李某某死亡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

本案中,因李某某死亡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合计353197元。本案中,被告的诊疗过错经鉴定为50%,故本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二原告合理经济损失353197元的50%176598.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鉴定费20000元,现尚需支付二原告156598.5元。

八、法院判决

由被告xx镇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6598.5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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